案情簡介 黃某于2005年4月28日購買A公司開發建設的廣州市的單元并入住使用至今。同日,A公司以代收代繳名義向黃某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3000元,但黃某查詢得知A公司從未在房管部門開立物業專項資金賬戶,A公司在代收黃某支付的物業專項資金后未代黃某繳存于廣州市物業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內,導致黃某沒有因購買該物業而應以黃某名義設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進而形成黃某所購物業公共部分沒有維修資金的狀況,A公司的行為給黃某及黃某所購物業整體帶來了嚴重的危害,故請求判令:1.A公司立即向黃某返還其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名義代收的3000元;2.A公司向黃某賠償自2005年4月28日起至A公司實際清還維修資金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法院判決
黃某以A公司至今未將其個人繳交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賬戶為由,訴請判令A公司返還其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名義代收的資金及賠償利息損失,故一、二審裁定認為本案實質屬于對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產生的爭議,并適用《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本案并無不當。黃某作為住宅物業業主以繳納住宅維修資金為由,所繳交的該筆資金具有專項維修資金的性質,其再審申請主張該筆資金由于尚未繳付至行政機關監管并專門設置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系普通資金以及一、二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不予支持。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本案糾紛應由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律師分析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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